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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疗师见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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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协议为心理治疗师见习协议,包含确立见习关系、保密、对待来访者、职业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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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疗师见习协议

甲方(带教老师):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见习治疗师):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为保证见习治疗师见习的顺利进行和见习质量,同时也为了保证带教老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利益,特制订以下见习协议条款:

第一条 确立见习关系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带见习场所和机会,每周提供给乙方的见习和带教时间为_________小时。

(二)见习前三周为双向选择期,甲方有权利根据其考察乙方的工作能力和品质的结果同意或不同意双方见习关系;乙方有权利根据其本人的能力特点和专业理论取向等个人特点确立或放弃见习。双向选择期结束后,如果甲乙双方的其中任何一方未明确提出终止见习,则默认双方已经确立见习关系。

(三)乙方本人向甲方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交纳每学期_________元的见习费,此费用在双方确立见习始一月内支付。

(四)双方确立见习关系后,乙方中途退出见习,见习费用不与退还。

第二条 保密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向外泄露甲方咨询和带教过程中的信息。在见习期间和其后严格保管有关的记录,录音等有关资料,未经甲方允许不能让他人接触这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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