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说明
- 本合同为日用品销售合同,包含乙方代理资格、产品质量与价格、销售区域、财务往来、市场推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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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品销售合同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代理资格
法人实体、个体工商户或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二条 产品质量与价格
(一)甲方有义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保证产品质量。
(二)全国统一出厂价: ;
(三)全国统一批发价: ;
(四)全国统一零售价: ;
(五)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为确保市场稳定和乙方正常的经营利润,乙方不得低于或高于合同规定的产品批发价进行零售终端铺货销售。
第三条 销售区域
(一)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在 地区内享有代理权,但如果进行批发零售须另行与甲方签订批发销售合同。
(二)乙方必须根据与甲方签订的《批发销售合同》规定的经销区域批发销售甲方产品,任何跨区域的销售必须征得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已有甲方确认的签约批发代理商区域直接或间接地销售合同标的产品。
(三)甲方保证一个市辖区或县级城市只发展唯一代理商,确保签约乙方的业务覆盖范围。
(四)在同一市辖区或县级城市区域内,乙方为该区域的代理商并确定代理商资格,在乙方作为代理商资格的区域范围内,不论是通过乙方发展签约(注:乙方发展的批发商必须和甲方签订批发销售合同)的批发商,还是通过甲方直接签约的该区域批发商,都归属乙方的下级乡镇批发商范畴。
(五)在本合同期限及区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通过任何途径向本合同区域之外代理批发销售甲方任何产品。
第四条 财务往来
(一)乙方与甲方之间的一切财务往来只能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委托任何人代办代收或收取任何甲方签约经销商以及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任何费用(乙方合法销售甲方产品的所得除外)。
(三)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银行:
名称:
账户或卡号:
第五条 市场推广
(一)乙方严格履行区域市场保护政策,遵守甲方所制定的价格体系和相关规则,并积极配合执行甲方营销体系的市场战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