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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及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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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合同为船舶修理及销售合同,包含委任、代理商之职责、范围、佣金、费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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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及销售合同

制 造 商: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代 理 商: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委任

兹委任_________为_________地区船舶修理及销售之独家代理商。

第二条 代理商之职责

(一)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

(二)报导本地区综合市场慨况;

(三)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四)代表船厂定期作市场调查;

(五)协助制造厂征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六)按业经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第三条 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

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仲裁人,它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第四条 佣金

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_________的佣金,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_________,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当需要由制造商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的时候,必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制造商决定是否支付。

第五条 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一)由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

(二)特殊情况下的通迅费用(长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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