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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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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合同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包含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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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包含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面的内容。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 险 人: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被保险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三)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四)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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