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说明
- 本合同为商品代销协议(电视购物方向),包含双方责任约定、协议的效力、结算与税务条件、商品交货、商品检验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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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销协议(电视购物方向)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约定商品通过各类电视购物平台(不包括甲方已经合作的电视购物公司)进行代理销售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责任约定
(一)甲方负责推荐并代理销售约定商品至各类电视购物电视。
乙方负责购物节目上销售的商品与制播资源的提供。
(二)本协议的目的是制定有关代销往来业务的原则和条件。
甲乙双方代销往来业务的流程如下:
甲方接受乙方约定商品的代销委托,给甲方约定商品的价格以乙方提供的商品提案报价单为准,通过甲方将约定商品推荐销售给各类电视购物公司,并从乙方处收取约定金额的代销费用。
本协议下代销商品的所有权为乙方所有。
(三)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有关规定,共同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协议的效力
在本协议签字盖章之前,乙方应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证照如下: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其它必需的相关证照。
如果甲乙双方提供的上述证照或资料与实际不符时,双方都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 结算与税务条件 (以下全部结算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两方结算)
(一)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天,结算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结算周期为每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起至当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止(以自然月计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