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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派遣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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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协议为人员派遣租赁协议,包含总则、甲方的义务和权利、乙方的义务与权利、费用及结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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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派遣租赁协议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派遣人员事宜达成协议书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派遣人员”,系指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签定的协议派遣至乙方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租赁费”,系指乙方因聘用每名甲方派遣人员每月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一)管理费

(二)派遣人员工资

(三)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

(四)本协议《租赁约定》(附件)中规定的派遣人员福利费用

第二章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第三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乙方要求推荐用工人选;

(二)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教育派遣人员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利;

(四)按照《租赁约定》中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及政府规定,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福利待遇费用;

(五)在派遣人员人事代理期内甲方为派遣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包括人事档案保管、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申报、转正定级、出国政审、党组织关系接转、出具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等人事代理服务项目(因个人原因人事不能调入者,部分人事代理服务无法提供的除外)。

(六)业务需要搬迁新办公地址或变更开户银行,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如更改联系电话、传真,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七)提供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人事政策方面的一般性法规咨询。

第四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依法进行交涉,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否则可立即终止此协议。

(二)当派遣人员应征入伍或考入各类全日制院校学习时,甲方有权终止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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