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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供销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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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供销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为加强材料供销企业的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会计准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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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供销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材料供销企业的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会计准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材料企业、钢木制品企业和物资贸易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对材料供应价格成本核算进行了规范,未涉及的成本、费用核算按本企业《成本核算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材料供应价格

第四条 材料的供应价格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基价―综合测定货价;

2.发站费―定额取费;

3.入库费―定额取费;

4.供销部门手续费―定率取费。

第五条 以材料供应价格,作为对系统内施工企业的领料结算和建设单位向材料供销企业交现货的结算,也是材料供应企业计算进料计划成本、建立材料分类账、进行材料明细核算的依据。

第三章 核算办法

第六条 核算原则

1.为了正确核算材料的采购成本,与建设单位及时、准确地结算材料价差、对材料采购的核算仍按市建委规定的“对钢材、木材、水泥、沥青等物资实行预算材料‘基价差’单独核算管理”的核算办法执行。

2.对基价、发站费两项费用在实际采购过程中所发生的收支差额,不再作为全市平衡“基价差”的基金,按有关规定计人基价差(向建设单位结算)和经营损益。

3.建设单位交料或建设单位委托供销企业购料和自购料,供销企业应分别进行核算。自购料价格采取高来高走和随行就市的原则。

4.入库、供销部门手续费以及企业组织的其他业务,如:仓储仓租、运输作业、玻璃加工、劳务收入等亦应纳入各企业成本核算的范围。

第七条 核算对象

1.企业应根据材料供应和其他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2.成本核算对象可划分为:钢材、木材、水泥、沥青、玻璃、运输作业、玻璃加工、其他。

第八条 成本项目及其开支范围

l.入库费:指材料进入企业仓库铁路专用线起所支付的盘站、卸、码和整理材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般包括:

(l)从事卸、码、运材料的司机、挂钩、装卸和生产一线工人的基本工资,属于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奖金以及误餐补助费等。

(2)支付水泥卸、码、运费及串袋费。

(3)生产用车、机械设备的油、燃料费、养路费、牌照税、汽车保险费。

(4)生产用车、机械设备及库房计提的折旧和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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