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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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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合同供建设工程保修使用,包含保修期限、内容、范围、抵押金、责任、抵押金返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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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修合同

发 包 方:(甲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承 包 方:(乙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

第一条 保修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另行议定。

第二条 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一)屋面漏雨;

(二)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

(三)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四)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活起碱脱皮;

(五)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

(六)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

(七)外墙板漏水,阳台积水;

(八)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九)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

(十)室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小区道路沉陷;

(十一)钢、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十二)因施工单位造成的其他质量问题。

第三条 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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