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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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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凡属民政部门负责并作出的不予评残或抚恤决定,可由作出决定的民政部门区分情况分别使用《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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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

存根 ┊ 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
文号: ┊ 文号:
申请人: ┊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评残申请:
┊ 1.没有负伤的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
┊ 2.残情达不到《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理由: ┊中相应的伤残等级;
┊ 3.其他。
送达时间: ┊ 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第 条第 款的规定;
(章) 2.《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
审批人: ┊何办理的通知》;决定不予评残(接收备案)。
┊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填发人: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民政局(章)或优抚专用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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