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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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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细则,包含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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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养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与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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