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说明
- 本文书适用于行政效能投诉告知单(纪检),包含受理范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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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投诉告知单(纪检)
一、受理范围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区政府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的;
2.对属于自身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推诿、拖延、拒办的;
3.未按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不落实服务承诺的;
4.执行公务时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故意刁难的;
5.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
6.擅离职守,致使行政相对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7.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8.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检查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行政效能监察的其他行为。
二、不属于受理范围
1.没有明确投诉对象或投诉请求的投诉;有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业务事项;
2.按法律规定应由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社会治安等案件;已经进入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和司法程序的投诉;
3.涉及党政干部违反廉洁自律和党纪政纪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