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说明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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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
3 |
新增项目合同 |
4 |
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 |
5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6 |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审批文件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函。
6、第3项金限适用于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原经营期限 |
申请变更经营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