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说明
- 拆借资金借据是拆借资金双方就拆借资金事项达成一致并落实到书面后形成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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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资金借据
拆出资金公司(下称甲方) |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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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资金金融单位(下称乙方) |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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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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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研究协商,甲方同意拆借资金给乙方,议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特立此据。 |
1.拆借资金额度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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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到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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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率 ‰ 月息 分 厘 毫 丝 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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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办法 |
利息从 年 月 日起息,三个月以内期限的,到期时利随本清;三个月以上期限的,由乙方按季结息电汇甲方(季末20日为结息日);本金于 年 月 日前电汇甲方利息差额一并计息在本金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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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款 |
甲方按起息当日清晨将款项电汇乙方; 乙方归还本息时务于结止日清晨将款项电汇甲方; 双方均按划 款日起止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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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 |
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份按日息计3/10000 收罚息,由乙方主动计还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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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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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生效 |
本借据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给法定代表人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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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终止 |
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借据自行终止;否则,需查对、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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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
本借据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借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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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如有违反者乙方自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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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
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必须有担保单位,如乙方不履行借据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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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资金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担保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拆入资金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