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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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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证书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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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 ) 字第 号

 


兹证明养父母 和 夫妇与养子/女 协商,于 年 月 日达成解除 和   与 养关系协议,并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经协商, 与生父母 和 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 月 日

 

   


  附:

1.本格式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2.经当事人申请,可加入“经协商, 与生父母 和 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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