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说明
- 拒绝公证通知书是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时,告知当事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和申诉期限等事项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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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公证通知书
(姓名或单位的全称):
你(你单位)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经本处审核调查,认为 (不真实或不合法或不可行又坚持不接受本处的修改建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本处决定不予公证。特此通知。
如对本处的不予公证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向(或县、市、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最后决定。
公证处
主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公章)
附:
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当事人仍坚持要求办理,公证机构必须发给“拒绝公证通知书”,并且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和申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