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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或曾用名)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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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又名(或曾用名)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根据户籍管理机关记载,对公民的又名(或曾用名)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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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或曾用名)公证书

 

( ) 字第

根据 市户籍管理机关记载(或 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兹证明 (男或女,       日出生),原住 号(或现在   国),又名(或曾用名)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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