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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许/不予准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通知书(行政诉讼)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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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不予准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通知书(行政诉讼)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
你方与________________(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由,你方提出向本院提供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向法院提供的有关证据申请。
经审查,申请中的事由属于(或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2.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