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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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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员工竟业限制协议是公司与负有竞业限制的员工签订的,用于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义务的履行及解除、经济补偿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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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理解并确认,乙方离职后从事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甲方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竞业限制

(一)竞业限制,指乙方与甲方无论何种理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自终止或解除之日起____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内,乙方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工作或任职于以下单位,包括直接或间接、以个人身份或作为一个企业的所有人、负责人、代理人、职员、承包人、股东、董事或以任何其他身份:

1. 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单位);

2. 与甲方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甲方、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3. 其他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三)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 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甲方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甲方的业务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一条(二)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3. 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4. 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甲方的任何乙方在其他单位任职;

5. 向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第二条 义务的履行和解除

(一)乙方在离开甲方时即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可在乙方离职前或离职后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面解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上述通知指定之日起解除,同时甲方将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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