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筹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筹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1998年2月5日证监基字〔1998〕1号)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申请设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筹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原则同意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你公司持股55%,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股15%,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持股15%,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持股15%,注册地在上海市。

三、筹建期为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六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你公司及有关发起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