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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2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 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7〕第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告法》第 二十七条中的“核实广告内容”,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以外,履行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二、广告法》第 三十八条中“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认定,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在一般情况下,仅适用于司法机关的民事裁决,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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