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器材公司
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65号1997年12月12日)
北京、上海、天津、广西、辽宁、吉林、浙江、河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附件: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
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地 址 金额
1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上海 上海市茅台路597弄 5万元
分公司 11号一层
2 中国京安器材天津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 20万元
108号
3 中国京安器材沈阳公司 沈阳市大西街102号 3万元
4 中国京安器材浙江公司 杭州市省府路1号 6万元
5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长春 长春市北安路30号 2万元
公司
6 厦门龙安器材公司 厦门市仙岳路桥岳里 2万元
附楼7号
7 广西林安器材公司 南宁市七星路133号 2万元
8 焦作市京安实业有限责 河南焦作市果园路 25万元
任公司 11号
合 计 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