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未脱脂羊毛进口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1997年11月4日署税[1997]89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将含脂羊毛在增值税分类体系中归于农产品。据此,对未梳的含脂剪羊毛(税号51011100)和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税号510119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自1997年11月5日起改按13%的税率计征。
在此之前(不含当日)报关进口的含脂羊毛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不予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稿(略)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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