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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 单项

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
单项

(单位)工程详目更正的通知
(1997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2月以计投资[1996]312号文联合印发了《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该文件第22页“醇类生产装置”中的第12项应为“氨基醇装置”(原错印为“氯基醇装置”)。
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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