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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内工商法字 〔1997〕140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内工商法字
〔1997〕140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请示》(内工商法字〔1997〕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单处吊销营业执照,也可以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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