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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2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管辖的请示》(川工商〔1997〕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 公司法》的规定,因此,依据《 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银行,应按《 公司法》的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二、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可在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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