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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 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
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22日国税函[1997]47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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