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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7年7月22日证监发字[1997]40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莱芜钢铁总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鲁政字[1996]282号)、山东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下达山东莱芜钢铁总厂一九九六年度(A)股票发行计划的通知》(鲁政管字[199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函》(鲁政字[1997]153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8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按有关规定,从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期满半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及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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