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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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