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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6-15
【生效日期】1997-06-15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1997年6月15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人员自1997年6月15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以下简称《稽查证》)。《稽查证》外部为一黑色皮夹,内部镶有一枚镂空烫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徽志上方为红色国徽图案,下方为麦穗拱托的金色钥匙和商神手杖的造型。稽查证插在皮夹内,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职务、编号、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
《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是海关稽查人员依法行使稽查职权的法律证件。持《稽查证》)的海关人员进行海关稽查时,有权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所规定的权力。
海关稽查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稽查。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1997年6月15日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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