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
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6月2日署税〔1997〕46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附件:《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
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
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1997年5月15日 税委会〔1997〕14号)
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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