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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恢复按法 定税率征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恢复按法
定税率征税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署税〔1997〕44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从港澳地区进口印刷品计征关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7〕9号)规定,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国发〔1985〕141号文批转的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采取措施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报告的通知》中有关进口关税的规定。据此,自7月1日起,对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一律恢复按法定计征关税。《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应予征税的通知》(〔1985〕署税字第1191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署税字第144号)中有关内容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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