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7年5月21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年检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7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未参加1995年度年检的企业,按《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365号)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对未参加1996年度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可参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第
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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