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
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函
(1997年5月6日国税外函发[1997]03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在超税负返还期内,其增值税按其经营方式,在总机构广州缴纳,货物移送分支机构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分支机构当地税务局纳税申报并提供无差价销售证明等有关资料。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是否按生产和销售的比例进行划分,并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缴纳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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