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
一、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
二、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三、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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