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从1997年4月1日起,海关对保税区企业的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与报关制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即:对保税区内加工贸易所需进境的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和由保税区运往境外的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和对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员所需自用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仍实行报关制。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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