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第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02号令发布《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
三条和第
八条的规定,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特殊标志的核准登记工作。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在《
商标公告》特殊标志专栏中公告。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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