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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 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
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66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在适用〈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经〔1997〕第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进料加工形式报关进口的物资、物品,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己买卖的物资、物品。对倒卖上述物资、物品的行为,可按倒卖走私物品的行为处理。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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