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3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
二、删除第九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三、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筑工程渣土、泥浆的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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