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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6]221号
【发布日期】1996-12-04
【生效日期】1996-12-0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21号1996年12月4日)
自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
个人所得税法
)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做法不一,影响了税款征收入库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强化征收管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
个人所得税法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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