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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 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
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6年11月29日国税函[1996]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广播电影电视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
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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