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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江苏等十一个省证管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江苏等十一个省证管办

(证监会)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1996年11月11日证监[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经研究决定,授权下列省市证管办(证监会)行使部分监管职责:
江苏省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
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湖北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江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西安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长春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证监发字[1996]48号)的规定,严格监管市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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