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612号
【发布日期】1996-10-29
【生效日期】1996-10-29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10月29日国税函[1996]612号)
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10号)精神,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