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增设债券“三天回购”
和“四天回购”品种的批复
(1996年10月17日证监交字〔1996〕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你所上报的《关于申请增设债券隔日回购和三天回购新品种的报告》和《关于申请增设债券回购新品种的补充报告》收悉。根据《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经审核,同意你所增设债券三天回购和四天回购新品种。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业务规则,确保新的债券回购品种在交易、清算方面规范、安全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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