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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14日国税发〔1996〕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询问颇多,且意见不一。按照简便、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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