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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国税发〔1996〕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 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 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 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 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文件执行日期与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的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相同。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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