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
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证监发字〔1996〕22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22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