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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8-15
【生效日期】1996-08-15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
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海关总署)
1、电视机 2、摄像机 3、录像机 4、放像机 5、音响设备 6、空调器 7、电冰箱、电冰柜 8、洗衣机 9、照像机 10、传真机 11、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 12、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13、电话机 14、家具 15、灯具 16、餐料(含饮料、酒) 17、小汽车 18、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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