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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关于对长航重庆公安分局看守所 执法活动的监督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关于对长航重庆公安分局看守所
执法活动的监督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1996年6月21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长航重庆公安分局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长航重庆分局看守所是依法设置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 条的规定,该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至于该看守所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的管辖问题,应按与案件管辖相一致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该看守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或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承担法律监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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