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天津通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6年6月17日证监发字〔1996〕68号)
天津通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无视国家法令,在国办发〔1994〕69号文件下发后,仍为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开新仓527手,直到1995年9月才停止境外期货交易,严重违反了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关于“各期货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规定。为严肃法纪,保证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非法所得7905美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没收款项7905美元(按汇出当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汇交我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18100583),统一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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