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
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
广告法〉所指‘迷信’内容的请示》(辽工商[1996]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
广告法》第
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应当依照《
广告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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